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23年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通知
内建绿专函〔2023〕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引领带动作用,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培育,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56号)、《关于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41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示范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房〔2018〕684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评审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建造,施工技术成熟先进,项目装配率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标准,对示范城市、示范产业基地的发展有助推作用。申报项目应为申报当年的新建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能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项目已取得立项、用地等相关文件手续。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盟市所在地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他旗县市不低于3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面积盟市所在地不低于30000平方米,其他旗县市不低于1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他装配式结构项目面积视项目建设情况而定。
3.项目选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应先进、合理。初期可放宽要求,装配率达50%以上,后期装配率等指标逐步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以上要求。
4.居住建筑示范项目应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申报;其他示范项目可在方案设计阶段或者初步设计等阶段进行申报。
5.提交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其中纸质材料一式五份胶装成册、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
(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应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先进成熟的技术条件、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同时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且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科技研发及教育咨询培训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申报基地基本条件:
1.单位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2.在装配式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实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实施能力。
3.具有装配式建筑项目实践经验,且参与项目在当地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政策。
5.近两年内未发生一般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
6.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前期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专项工作,对项目定位、技术路线、成本控制、效率目标等做出明确要求。
7.提交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见附件3)和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4),其中纸质材料一式五份胶装成册、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
(三)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申报城市基本条件:
1.城市政府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建立了工作协调机构和工作管理机制,具体管理工作机构明确,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管理人员并有经费保障;
2.城市政府制定出台发展装配式的政策文件,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发展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
4.具备较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基础,市场发展潜力大,有一定数量的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5.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要求,重点推广的技术体系,推行标准化设计和推广部品部件的要求,适宜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措施内容;
6.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
7.提交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见附件5),其中纸质材料一式五份胶装成册、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
二、申报主体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技术研发、设计、施工、装修、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联合申请。
(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应当向当地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主体为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的单位,当次申请时要按照装配式结构体系分类规定,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三)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报主体是具有较好的装配式建筑政策环境、产业能力和市场规模,并在土地、规划、财政、建设等方面出台了行之有效激励政策的城市。
三、申报要求及其他
(一)开展装配式建筑装示范项目认定是加强建筑业转型发展宣传,引导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指导申报单位做好案例编写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有所突破,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争取完成既定目标。
(二)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示范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房〔2018〕684号)文件要求,于9月30日前将初审筛选的项目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研究发展中心。
(三)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已评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泽
联系电话:0471-6945099
电子邮箱:zjtgyhzb@163.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研究发展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A座908室)
附件下载1: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下载2: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编写提纲.doc
附件下载3: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申请表.docx
附件下载4:附件4.内蒙古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
附件下载5:附件5.内蒙古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