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沈阳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10-11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核心摘要:关于《关于加强沈阳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关于《关于加强沈阳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28号)中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沈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沈阳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5日(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城乡建设局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1. 联系电话:02422565115


2. 电子信箱:xdjzcyh@163.com


3. 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现代建筑产业发展部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7日


(联系人:谢玉婷,联系电话:13940433731)


关于加强沈阳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构件生产、监理等单位: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管控主体责任,强化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等质量管理,提升我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要求如下:


一、明确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是装配式建筑建设的总牵头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资料存档负总责。


2.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应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统筹考虑各专业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等各环节影响因素进行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资料存档负责。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实施鼓励采用设计-构件生产-施工(EPC)总承包模式。


4.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构件生产工艺操作流程,构件质量应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对生产全过程和运输的构件质量负责。


5.监理单位应严格遵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文件要求对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进行监理,对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理负责。


6.检测单位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文件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提高工程设计质量


(一)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函〔2016〕247号) 、辽宁省地方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DB21/T2572-2019)及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装配式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会签确认。(牵头部门:科技设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2.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含构件生产企业)全程参与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工作。设计人员应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为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牵头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配合部门:科技设计处)


3.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标准化设计、模块化设计,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全过程各专业综合一体化设计,统筹构配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的技术要求。(牵头部门:科技设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4.对于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装配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负责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5.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应经省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审定意见进行审查。(牵头部门:科技设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二)强化施工图设计审查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将装配率、项目成品化率等纳入审查内容,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土地出让条件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牵头部门:科技设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涉及装配式结构体系、装配率改变等重大变更的(装配式结构形式改变、预制构件类型改变、预制构件连接方式改变等),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牵头部门:科技设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三、加强预制构件生产环节质量管控


1.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具有原材料、构件质量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并配备与检测能力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并由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数据和报告上传信息的管理系统,并向市质量监督站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的网址和帐号,确保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对检测数据实时监管。(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科技设计处、现代建筑产业部)


2.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原材料质量检测,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对进厂的原材料、配件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3.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混凝土配合比、模具、钢筋、预留预埋等进行检查,形成完整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隐蔽工程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4.预制构件在出厂前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结构性能等检验,并进行标识,出具质量证明文件。(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5.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构件生产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可通过构件预埋生产信息芯片或者二维码等形式,实现生产质量可追溯。(牵头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配合部门:市质量监督站)


四、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预制构件进场验收,检查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包含生产用原材料和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复试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试验报告、预应力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预制构件成品检验记录、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预制构件实体检验报告、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等。以上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须有驻厂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对预制构件的标识、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预留预埋、钢筋灌浆套筒的预留位置、套筒灌浆孔通透性等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无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辽宁省地方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 2568)要求的预制构件进场检验数量基础上,增加预制构件成品检验、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预制构件实体检验的检验数量。(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技术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应通过装配式建筑吊装及灌浆等关键岗位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严禁岗前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工人从事吊装和灌浆等关键岗位作业。(牵头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配合部门:市质量监督站)


3.预制构件首次安装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试安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设计单位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对外观质量、位置尺寸偏差、连接质量、接缝防水施工质量、预留预埋件等方面进行检查,形成验收记录。(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预制构件安装、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部位、预制构件之间连接部位等施工质量管控。套筒灌浆连接全过程应由专职检验人员现场监督及监理人员现场旁站,并按照相关标准留存检验试件、施工记录、照片、影像资料等。灌浆施工检查记录应经灌浆施工人员、专职检验人员及监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五、实施工程全过程监理


(一)落实驻厂监造制度


1.预制构件生产应严格落实驻厂监造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构件生产全过程进行驻厂监造。可由行业协会统一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进行驻厂监理。(牵头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配合部门:市质量监督站)


2.驻厂监理单位应按照《沈阳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技术指南》执行相关监理要求。(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二)现场监理监管内容


1.现场监理单位应重点对构件吊装、构件安装、套筒和连接部位灌浆、外墙节点防水等关键工序进行监理,对转换层施工质量重点管控。(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2.现场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混凝土构件进场验收进行监督,对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进行全过程巡视,按照《沈阳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技术指南》执行相关监理要求。(负责部门:市质量监督站)


六、规范质量验收和存档管理


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 2568)的规定,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2.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设计、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除包含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文件和记录外,还应包括预制构件采购合同、装配率验收评价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资料、预制构件安装过程资料、连接部位灌浆过程等资料。(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竣工档案资料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DB21/T2568)的要求,应包含构件生产、施工安装过程中的各项验收文件和影像资料等。(牵头部门:市城建档案馆,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七、完善管理机制


1.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在我市工程应用的构件生产企业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构件生产企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据市场供需关系有序增加。(牵头部门:建管处,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2.实施智能化、信息化监管。通过设置覆盖整个生产过程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质量监督部门管理系统连接,实施智能化、信息化监管。(牵头部门:市质量监督站,配合部门:现代建筑产业部)


3.建立长效机制。质量监督部门应将预制构件厂的生产过程纳入质量监督范畴,对其所用的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预制构件成品及实验室的质量检测行为进行抽查监督。并加强外埠企业生产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管,加大预制构件成品检验、结构性能检验、实体检验的检验批次。(负责部门:市质量监督站)


4.强化日常监管。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抽查时,应对建设项目装配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装配式有效落实。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追究建筑工程相关主体的责任,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负责部门:市质量监督站)


八、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全过程管理


1、外市构件厂入沈管理、备案制;


2、加强构件厂管理,基本检测能力,管理同现场施工;


3、构件入场的质量检查数量,没有驻厂监理的要明确检验数量,


4、装配率的专项验收纳入竣工验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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