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起,江浙皖三省预制构件企业凭相关证明可申领沪建材备案证

核心摘要:从9月起,江浙皖三省预制构件企业凭相关证明可申领沪建材备案证

从今年9月1日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申请混凝土预制构件备案的建材企业,凭本省新型墙体材料(预制构件)认定证明文件,或者企业所在地级市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证明材料,可直接申领上海市建材备案证了。这是上海市建设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方便进沪企业,率先在混凝土预制构件备案领域发挥长三角联动作用。


以往,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建材企业的预制构件进沪,须办理上海市建材备案证。


近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旨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建材监督管理水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材备案“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18号)。


1、网上直接办理

在简化备案办事流程方面:全面落实一网通办“不见面办理”,提升建材备案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申请备案的建材企业凭法人一证通,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建材备案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电子备案证网上打印、备案证信息网上查询。申请备案的授权经销商在一网通办平台按照规定的授权书样式填报,由备案的建材企业在网上进行授权,经核实后在建材企业的备案证上记载有关授权信息。


2、加强事后监管

在持续加强建材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一是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数据应用。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对施工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备案建材质量情况、备案企业提供的承诺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备案建材的生产和使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规范信息报送。1. 今年9月1 日起,备案建材全部实行供应信息报送制度,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在材料进场验收时上报进入工程现场的建材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在使用阶段上报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部位和数量;备案企业应当进行确认。2. 信息报送入口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节能建材栏目——建材使用登记。3. 今年9月1 日起,混凝土预制构件等重要建材还应当报送其组成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须申报水泥、钢筋、建设用石、建设用砂、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连接件等情况,以上均由施工总包单位同步报送信息。最后,项目完成阶段,施工单位应形成建材使用情况汇总表,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核查。


3、违规行为处罚

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1.施工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进行处罚。(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建材供应信息的;(2)使用本市限制、禁止使用的材料的;(3)使用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的建筑材料的。


2.建材备案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责令其整改3个月,整改期间该备案建材企业将被暂停相关新项目信息报送,整改时间到期时,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有关单位检查通过,方可恢复其新项目信息报送。(1)备案建材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对所供的建材品种、规格和数量予以确认的;(2)监督检查发现建材质量不合格的;(3)检查发现备案的建材企业无生产场地、无生产设备的;(4)检查发现企业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在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方面:一是积极探索上海市备案建材信用管理机制,依规扩大信用管理公开内容,并率先在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成品外窗和防水材料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备案建材开展试点,适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内容。


二是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将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订政策法规、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行业协会应当对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成品外窗等组成材料进行梳理,以及加强对授权经销商进行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


同时,各行业协会应严禁以此为借口,强制企业入会以及强制收取各种费用。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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