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发布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核心摘要:河南濮阳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发布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装配式建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群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0〕2号),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濮阳市装配式建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2021年5月10日-15日。


联系人: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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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2、濮阳市装配式建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0〕2号),更加科学合理的抓好全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下列目标:2022年,达到35%以上(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2023年,达到40%以上;2024年达到45%以上;2025年达到50%以上。


二、建设任务


(一)自2022年起,市中心城区(濮水路以东,106国道以西,中南重载铁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新建项目(不含已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二)自2022年起,市城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边界以东,219省道以西,中南重载铁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1.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及批准建设的专业房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宾馆、商场、办公综合楼等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工程;


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自2022年起,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自2024年起,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等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地场、商场、桥梁等大跨度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


(四)各县(区)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建筑面积比例应达到下列要求:自2022年起,不低于25%;自2023年起,不低于30%;自2024年起,不低于40%;2025年达到50%以上。具体把控标准可参照濮阳市标准执行。


三、非控制范围


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建筑项目中的单体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一)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


(二)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且全部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


1.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


2.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3.配套建筑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经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因特殊性能、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


四、统一管理


(一)确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时根据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函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挂牌条件,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审评价工作,依据《河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由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完成本级装配式建筑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五、政策支持


(一)严格管控。在装配式建筑新开工建设项目报建手续中,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市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函将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各类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落到实处。


(二)用地保障。依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责任主体,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


(三)财政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发展,对于大型装配式建筑企业在濮建设生产基地的,享受《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濮政〔2017〕38号)相关政策。在濮注册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比例奖励企业。开发企业、建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且建筑装配率在50%以上的(含50%),两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


(四)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探索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收帐款、股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领域。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成品住宅的购房人,按照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成品商品住宅的,在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按房价核定贷款比例和不高于月还款额与家庭收入比例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五)行业引导。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允许施工工地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及建筑垃圾清运等以外的施工作业。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及以上,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招标支持。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招投标政策,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推广总承包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


(七)评优评先奖励。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等。


(八)交通保障。交通、公安和辖区政府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等不可分割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给予开辟“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0〕2号)继续执行,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


濮阳市装配式建筑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资金奖补范围:市辖各县(区)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0平方米,钢结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奖补资金预算及申报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核,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开展项目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装配式建筑市级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奖补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申报、初审和资金使用管理。申报项目应依法办理开工和竣工手续,新建项目指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工(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为准)。


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清单、项目开工、竣工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各单体装配率复核表、部品件采购合同和投资主体等材料。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确定为示范项目,进行专项基金的奖补。


第四章  奖补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评定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市级财政给予50元/平方米奖补,单一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取消项目单位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两年内取消申请示范项目的资格、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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