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向 “生产—施工”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27号)、《关于促进沈阳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沈建发〔2020〕50号)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及考核标准〉的通知》(2020年8月6日)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向“生产-施工”一体化方向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企业申请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容缺承诺办理,有关意见如下:
一、容缺承诺办理范围
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列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或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施工能力。一家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仅限一户企业提出资质申请。
2.申请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单位,是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为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出资的全资、控股母公司。控股母公司工或子公司需在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占股50%以上,且其他股东股比均低于30%。
3.企业信用良好,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和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容缺承诺考核标准
资质标准规定的企业主要人员中:技术负责人达标;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专业(级别)齐全,人数分别达到标准的50%以上;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种类齐全,人数达到标准的50%以上;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达标。
申报时企业需按样式提交书面《申请承诺书》及《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预),自颁发许可之日起容缺部分人员及要件应在6个月内补齐。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对给予容缺承诺许可的企业要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承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资质核查书面申请。经核查,企业主要人员达标的,下发合格通知,审批程序完结;企业主要人员不达标的,将依预申请撤回相应资质许可。核查前,企业不得超出实有人员承载能力承揽工程项目。
3.为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一体化发展,企业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得重组分立和迁移出沈阳市。
附件:1.申请承诺书(样件);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