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部局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县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减少资源能源浪费、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 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个单位联合印发的《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琼建科〔2023〕2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同时满足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率计算规则的社会投资的商品房、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更新住房项目,可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予以容积率奖励。
第三条 符合容积率奖励的项目,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并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中予以落实。增加奖励建筑面积后,本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所在地块规划技术条件。奖励建筑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1.总建筑面积在3至8万平方米(含)的商品房、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更新住房项目,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按计容建筑面积的3%奖励,奖励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 2000㎡。
2.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更新住房项目,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按计容建筑面积的2%奖励,奖励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 5000㎡。
第四条 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达到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在本年度商品住房实施计划中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申报方案设计审查时,应提交《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报审设计文件应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等,并确定奖励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应在方案设计审查时确定奖励建筑面积数量和比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应将奖励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交付与审查系统”)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八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形成书面监督记录,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是否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出具意见。
第九条 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承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取消其享受的奖励容积率优惠政策的资格,将与奖励面积数量相当的建筑面积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用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0年8月1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的《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2022年8月15日至本细则生效之日期间的项目,在满足绿化、建筑密度、停车位等规划经济指标,且满足建筑质量安全前提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