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呼伦贝尔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中重点任务包括三方面14项内容;其中明确: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优先使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园林景观、仿古建筑、驿站,旅游景区及度假区、林区等新建低层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大力推广预制墙板等装配式构件。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固废生产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24〕54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营造我市建筑业良好营商环境,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提高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育龙头、壮骨干、拓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力争实现到2025年末,建筑业总产值突破60亿元,全市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达到10家,纳统资质建筑业企业突破100家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优化审批事项和流程。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环节,推进全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消除“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持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更新并联审批、联合验收、联合测绘、联合审图、告知承诺制等具体措施;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推广使用全区统一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推进更多建筑领域行政许可高频服务事项掌上办、随时办、智能办。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市直各部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2.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如无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8天。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调整支付。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实行一次结算审计,不得重复进行。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推迟退还质量保证金。全面清理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制定还款计划,并在征得被拖欠人同意后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限、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进一步精简投标文件内容,提高评标质量,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设置合理的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文本中不得将全部风险或大部分风险转嫁投标人,不得设置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条款。鼓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逐步提高“评定分离”应用比例。分类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凡进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标段,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交通、水利等工程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4.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定期发布贴近市场实际、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地方计价依据和价格信息,满足工程全过程计价需要。全面落实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清理调整与市场不符的各类计价依据,充分发挥造价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作用,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提供保障。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服务,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监管。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安全施工措施费等规费,投标时应予以单列,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鼓励创优创新,体现优质优价,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完善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规定主材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5.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须采用具有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的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并实行差别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6.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利用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强化我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对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强化信用评价在工程招标投标、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运用,并将参建各方主体及参与建设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或从业人员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呼伦贝尔)”及“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持续拓宽动产融资抵质押范围,加大动产融资金融产品研发力度,有效盘活建筑企业的闲置动产资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依据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合同,将企业应收款纳入融资质押物范围,为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推行“合同贷”“纳税信息贷”等形式多样的贷款方式。要开辟“绿色通道”,精简申请贷款资料和流程,解决建筑业企业急需急盼。(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二)扶持壮大建筑业发展
8.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培育在资产、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鼓励建筑业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发展一批技术攻坚和产品创新能力强的“专精特新”建筑业企业,扶持以专业化服务和劳务服务为主的底端企业,构建合理的建筑业产业结构;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和国有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开展建筑业企业创建自治区龙头企业活动,制定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名录并向市重点民营企业名单推荐企业,不断培育发展壮大,形成企业集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9.支持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工程建设。我市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支持央企、外地特级或一级企业与本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建设,提高本地建筑业企业施工能力。市直部门,城投、交投、水投、文旅投等国企以及各旗市区应当在年度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企业在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基础上,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条件。我市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加分不高于总分值的2%,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0.激发建筑业企业发展活力,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发展。政府投资无需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本地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政府投资工程,鼓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本地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施工。对社会投资的非招标项目,鼓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地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支持建筑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企业、服务政府作用,定期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实施“定向清单式”帮扶,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市内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注册地人民政府可按现行政策制度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推进建筑业企业产值统计入库,统计部门应对本地区建筑业产值应统尽统,建筑业企业应依法积极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1.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发展。积极为本土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鼓励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市外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我市地理位置优势,促进我市建筑业与俄、蒙交流,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企业在市外承揽的工程纳入我市各类评优评奖范围。对出市、出境或参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及施工合同提供优先、优惠贷款服务。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社会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后,由所在旗市区结合实际在用地、人才落户、办公用房、住房保障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12.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优先使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园林景观、仿古建筑、驿站,旅游景区及度假区、林区等新建低层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大力推广预制墙板等装配式构件。新建项目必须使用一种以上绿色建材。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固废生产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0.3%、0.7%、1.0%。(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3.推动建筑业数字化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我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立企业级数字化互联网平台,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推动BIM、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建设领域的全面应用,提升我市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全市范围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全部应用BIM技术,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14.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国有资金参与投资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到2030年,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签约项目达到当年签约项目的80%以上;到2035年,政府投资工程全部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投资咨询、设计、监理等企业采取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到2025年末,力争培育1-2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1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具备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高校积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引导企业建立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倾斜。鼓励企业自主培育更多高层次行业专家和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企业自有技术工人,发展壮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强化责任意识,要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度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全力做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和指标提升。市住建局负责任务分解、综合协调、年度考核等工作。其他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好部门专业特长,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优化市场环境。着力打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取消各类违法设置的校验、备案、登记、领取信用手册、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区域和行业市场壁垒。要全面落实方案中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将企业引进来、留下来、扶起来、强起来,全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要选树优秀建筑业企业,及时总结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典型经验并推广。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