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7〕3号)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23〕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公告时间)新建住宅小区,装配式住宅配建比例不低于40%(按地上建筑面积核算)。装配式住宅单体工程装配率达到50%以上,且符合国家、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整体建设装配式建筑。在技术条件成熟和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投资或主导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建筑等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单体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以及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注明装配式住宅配建比例、容积率奖励等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在土地出让环节,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由住建部门明确建设要求,资规部门将建设要求纳入用地清单,土地划拨或出让前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或竞买单位,按照“定品质、竞地价”方式进行出让。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整片建设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的,出让价格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
三、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需报审施工图深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需同时提交由住建部门出具采用装配式建设方式以及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的认定意见后,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
四、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扶持政策。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对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和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1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对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的项目给予30%补助。
五、允许将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且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比例降低20%。
六、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应采用驻厂监造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环节、预制构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应进行旁站监理。
七、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项目,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八、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九、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在唐山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措施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达到“六个百分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灰土、石材切割、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和喷涂粉刷作业。
十、提升唐山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技术支撑能力,积极吸收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研发等领域专家充实专家队伍,负责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指导服务。
十一、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装配式建筑月报制度,从项目数量、项目储备、开工情况、竣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十二、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