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印发《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核心摘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山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5)》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日


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若干激励措施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山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5)》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采用星级标准建设的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优先推荐。


二、对于积极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验收竣工备案前开展绿色建筑性能核查,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执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标准的项目,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加分,以兹鼓励。


(一)对于积极执行中山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提高绿色建筑建设等级的工程项目,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二)对于积极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的工程项目,获得绿色建筑预评价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三)对于积极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前开展绿色建筑性能核查的工程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性能核查报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四)对于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程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五)对于积极执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标准的工程项目,获得标识证书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予以加分。


三、对于取得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的商品房项目,如采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支取方式,可按照其开发企业诚信等级提升一档的监管额度留存,A级、B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按监管额度的80%、90%留存,C级、D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110%和120%留存。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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