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攀办规〔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攀枝花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3日
攀枝花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持力度,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23〕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发展骨干企业
(一)支持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0亿元、8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承担按现行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执行。鼓励县(区)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逗号前为牵头单位,逗号后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将建筑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列入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支持骨干企业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加强攀枝花市BIM(建筑信息模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能力建设,推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建筑领域的拓展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学院、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骨干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及工法编制,申请开展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四)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鼓励支持装配式建筑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荐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享受上级奖补。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对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可给予总承包单位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企业战略合作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盟作用。充分发挥建筑业联合协会、建筑业联盟在建设类人才培养、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开拓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走整合资源、抱团发展之路,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拓展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市内骨干企业与入攀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水电等市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提升建材等采购效率。鼓励建设项目使用线上统一采购平台,按照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廉洁高效的原则采购项目建材、物资、设施设备等。〔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建筑业企业在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市场份额。对确认协同发展承建,且近三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的项目,预售资金拨付采取差异化管理方式,不受节点拨付限制,可按照实际建设进度和工程量向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拨付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搭建建筑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政企校联合培养培训机制,推动企业新任职干部、关键重要岗位人员、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能力、综合素养的培养培训。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支持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引进、培养,以及重大课题的申报立项、学术技术研究,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全力提升人才能力素质。面向建筑业领域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工教育,培养建筑领域技能人才,鼓励建筑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完善建筑产业工人技能培训体系,多种途径方式申报培训项目,分比例承担费用。大力开展建筑行业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以赛促建,推动职业技能提升。培育优秀技术工人队伍,支持推荐省级技能大赛奖项优秀选手参加“攀枝花工匠”“省五一劳动奖”“安康杯”竞赛活动等申报评选,支持推荐职工优秀成果参加省“五小”活动、“钒钛之光”职工创新成果等活动申报评选。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通过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依法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政策。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十三)制定《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规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逐步打通与我省其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通道,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合作。建立政府投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由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可使用同一套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非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专业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业绩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工程审批制度改革
(十五)全面推行建设类审批事项电子化审查、电子证书、容缺受理,压减审批时限,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完善重点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监管流程。指导帮助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业资质或资质升级,企业按照要求提交资料信息进行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备案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设立行政审批“综窗”服务,加快重大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审批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十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工程投标、工程履约、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按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收取。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加大建筑市场开放力度。建筑业企业在市域跨县(区)承接项目的,不得要求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攀枝花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金融财税支持
(十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全省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企业上市辅导培育,指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对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攀枝花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国家支持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城镇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和综合能效提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外向经济发展
(十九)充分发挥攀枝花市建筑业联盟优势,依托四川建筑业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促进本地企业对外拓展业务。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对企业依法依规完成的省外境外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时予以认可。鼓励县(区)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出川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加强会商研判,支持建筑业发展。建立挂包帮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家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依法帮助建筑业企业拓展施工业务,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综合实力,指导建筑业企业升规入统,提升建筑业总产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强化信用评价结果与建筑市场应用相结合,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企业评先评优、政府投资和国企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类工程项目保证金缴纳、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行业部门差异化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政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攀枝花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