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加强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永建〔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属国有集团:
为推进我县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改变我县装配式建筑指标滞后的现状,确保完成“抓城建提品质”专项行动中装配式建筑年度考核目标,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2025年全县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须达到40%。其中:(1)商住、商服、住宅出让用地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须达到40%;(2)工业出让用地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如:宿舍楼、办公综合楼、研发楼等)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须达到40%;
二、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国有投融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2024年以前国有出让的土地中未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的,参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文件执行。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