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源: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可按3%不计入容积率予以奖励。奖励的不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奖励建筑面积宜布置在建筑首层或二层。奖励建筑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不纳入预售范围。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河源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河源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此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6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上述《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并重点征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以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意见。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河源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hyzjjjnk@163.com。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河源市沿江东路2号住建大厦407科技信息与建筑节能科,联系人:黄钢文,电话:3829728,
邮编:517000。
附件:《河源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8日
河源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建筑工程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及《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河府办〔2019〕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土地使用权合同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工厂预制的部品构件在工地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其评定标准应符合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奖励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县(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本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等单位负责属地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审核,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抽查。
第五条 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对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可按3%不计入容积率予以奖励。奖励的不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具体奖励建筑面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文件中明确。奖励建筑面积宜布置在建筑首层或二层。奖励建筑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时,应征求住建部门意见,将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资源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中,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的附件,一并交付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在取得土地时,未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住建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承诺函后,应当及时出具回复函,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在申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注明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和评价等级、实施装配式建筑面积总和及对应实体、申请奖励的建筑面积及对应实体。
第八条 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设计单位要按照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自评分及实施方案专篇说明,并落实到设计方案和各专业施工图中。
第九条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认定为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完成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查工作后,应当对项目情况、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归档,并形成《XXX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审结论》和施工图审查情况一并抄送市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 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确保满足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3.0.3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及装配式建筑技术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在开展日常监理工作时应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拍照留痕,并形成监理工作台账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之一。
第十一条 各县(区)住建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监督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组织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对标准层加强检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明确标注奖励的户型、位置和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关于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技术评价的申请。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技术验收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范围,组织专家对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技术评价,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技术评价意见书。项目验收时满足原设计方案要求,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住建部门应在项目装配式建筑最终评价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装配式建筑技术验收结果(备注奖励建筑面积)抄送本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应抄送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奖励建筑面积,并依法保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诚信扣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但奖励不计容的实建面积范围超出奖励面积合理误差范围的,超出部分应由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抄送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诚信扣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内容进行审查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