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

核心摘要: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版)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优化基本建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版)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优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机制,根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琼府办〔2023〕1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建设要求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应符合现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三条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投资估算。属地发改主管(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土地出让与划拨阶段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公告。


土地成交后,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章 规划报建阶段


第五条 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属地规划主管或审批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向属地规划主管或审批部门提交的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应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设计依据、建筑面积、实施楼栋、结构形式等内容。申请容积率奖励的项目需向属地规划主管或审批部门提交《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详见附件1)。


第五章 设计阶段


第六条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装配式建筑内容。属地发改主管或审批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审查相关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施工图阶段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应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要点详见附件2、装配式建筑计算书内容要点详见附件3。


装配式建筑施工详图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详图由非施工图设计单位编制的,应取得施工图设计单位的会签确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交付与审查系统”)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详见附件4)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对于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正面清单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确定是否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实行免于审查的装配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付与审查系统”中登记备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六章 招标阶段


第十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可以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后启动,也可以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以及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编制,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可由施工单位自主采购,也可参考我省发布的价格信息,或通过招投标、市场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 装配式部品部件的生产、运输、安装


第十二条 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本省的技术标准、图集进行深化设计、生产,严格控制原材料检验和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并提供部品部件质量证明文件。运输单位应按照部品部件运输方案或运输注意事项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建筑原材料、部品部件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详图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详见附件5),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详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规划和装配式建筑专项监理细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部品部件首件验收制度、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制度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通过“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报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相关信息,实现装配式建筑工程全过程建设管理和部品部件在生产、安装、验收等各环节的跟踪管理。


第八章 工程监管


第十八条 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事中事后监管,将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作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成果质量抽查的重要内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抽查。对违反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的依规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编制监督计划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监督要点,抽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机构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利用“海南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可追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不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


第二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市政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附件1: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doc

附件2: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要点.docx

附件3: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计算书内容要点.docx

附件4:海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docx

附件5: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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