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菏泽市: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各县 (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社会投资项目地上装配式建筑占比不宜低于30%,鼓励整体实施装配式建筑;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宜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菏政办发 〔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 〔2017〕2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规划 (2022-2030)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 〔2022〕9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宜居、健康、舒适生活环境的需要,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各县 (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着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提质增效、智能建造发展加档增速、产业发展集聚建强,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建筑产业体系。
(三)实施范围。
1.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
2. 新建学校、医院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其中,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新建校舍项目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3. 在园林景观、旅游度假、特色和绿建小镇中宜推广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4. 社会投资项目地上装配式建筑占比不宜低于30%,并逐步提高比例要求,总建筑面积50000m2及以上的居住小区鼓励整体实施装配式建筑;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及以上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宜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
5. 积极推进地下空间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非主体结构下的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等具备条件的地下空间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设;单一项目中,地下空间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得全部占用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其占比不应超过规划装配式建筑总面积的30%。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建设项目应达到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装配率不低于50%)。项目中单独建设的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 (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重点工作
(四)拓展市场应用需求。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全面推广预制内隔墙板、楼梯板、楼板,稳步提高装配式建筑竖向预制构件应用要求;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区明确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区,积极融入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战略;鼓励引导优势企业参与各类功能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向外输出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咨询服务和产业队伍等。
(五)建立协同发展机制。建立装配式建筑协同发展机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困难问题,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延链、补链、固链、强链。聚焦研发咨询、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施工、运行维护等关键链段,选择优势企业作为 “链主” ,发挥其在资本运营、建筑设计、物资采购、新技术应用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资源整合能力,带动产业链各方主体协同发展,实现上中下游企业供应链、价值链一体化。
(六)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各县区可立足自身经济条件、产业基础等,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综合考虑市场需求、部品部件、运输半径等因素,结合各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一批企业相对集中、资源集约利用、特色优势明显、集成效益突出的装配式产业集聚区,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科学布局、集聚发展,带动菏泽鲁西新区钢结构及绿色建材产业集聚区、巨野预制混凝土装配式构件集聚区持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产业链完整齐全、创新链深度融合、价值链协同一体的产业发展格局。
(七)强化设计统筹引领。发挥设计引领作用,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施行以设计为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动全产业链协同。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实行一体化正向设计和标准化设计,提高建筑整体性,避免二次拆分设计。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健全项目前期技术方案策划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制度。促进多专业协同,加快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数字化交付。
(八)创新组织管理方式。
1. 创新建造组织方式。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精益化施工组织方式,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带头采用。鼓励引导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国企混改、产权置换、兼并重组等形式,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等能力的企业转型,发展成为具有工业化建造、绿色化建造、智能化建造综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各平台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
2. 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实行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与装饰装修、围护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发挥结构与装修穿插施工优势,提高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引导施工企业研发与精益化施工相适应的构件和部品部件吊装、运输与堆放、连接等施工工艺工法,在材料搬运、钢筋加工、高空焊接等环节提升现场施工工业化水平。强化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通过全过程组织管理和技术优化集成,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益。
(九)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支持开展装配式建筑科技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金融机构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联合体,创建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促进产业链产学研科技资源整合优化。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集成与示范应用,研究装配式建筑与光伏技术一体化应用,研究装配式建筑技术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形成上中下游高效协同的产业创新机制。
(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聚焦短板弱项,吸引国内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入菏投资建厂或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支持市内优势企业走出去。鼓励大型制造业集团、地产业集团、投融资平台,跨界布局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支持骨干企业打造覆盖全产业链的企业集团,打造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技术的装配式建筑专精特新企业。
(十一)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和审图要点要求,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构建覆盖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环节的全产业链监管体系,以信息化、数据化提升管理与服务能力,确保全过程质量可追溯。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单位驻厂监造。鼓励采用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飞行检查、委托第三方开展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诚信检查等手段,探索建立预制构件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提高部品部件生产质量水平。
(十二)加快人才队伍培育。
1. 培育产业领军人才。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等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示范应用工程,为研发、生产和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加大领军人才引进和培育。
2. 培养技能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院校开设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壮大一批涵盖设计、生产、施工、管理、运维、智能化等方面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专业人才队伍,结合 “技能兴鲁”百万工匠培育、万名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行动,加大培养力度。
3. 打造产业工人队伍。坚持需求导向,完善建筑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评价体系,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自有产业工人队伍,畅通产业工人培育、培训通道。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十四)细化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落实到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设计质量监管、工程建设等环节,在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做好把关,并定期通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委要在立项阶段对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新进入出让、划拨供地程序项目地块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及装配率等要求,并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内容之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而未采用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论证同意;未经论证同意的,不予进行项目结算和资金拨付。财政、税务等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其他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十五)强化监管机制。
1. 建立完善供地监管机制。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时,要核查土地划拨决定书中的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记录至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等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明确,出让地块须按照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划建设。
2. 严格落实规划设计要求。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在编制规划设计、单体建筑方案及建筑施工图纸时,应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条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对拒不执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视情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函告相关部门取消支持政策优惠等。
3. 建立施工图审查机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文件及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图审查要点等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设计文件落实规划审批文件、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有关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情况,以及装配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等情况进行复核,对未按要求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复核跟踪。
4. 强化质量安全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与质量追溯制度,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图审、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的抽查频率,确保工程质量。
5. 严格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测、专项检查等方式,建立针对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两阶段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等手续时,备案机关要按照工程立项文件、土地使用文件 (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建设条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等资料严格把关,对应建未建或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6. 创新监管服务体系。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应率先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完善招投标制度,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十六)落实扶持政策。
1. 对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等企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在资质晋升方面予以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在信用等级评价方面给予相应加分,并优先支持其参加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奖、创建优质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建筑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2. 市税务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市科学技术局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资金。
3. 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装配式建筑建设除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外不予停工。
4.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计取基数要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减半征收。
5. 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6.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要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确定最高贷款额度的上浮比例,最高可上浮20%。
7.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装配式建筑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方式,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绿色金融支持。将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企业纳入绿色金融、绿色债券重点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低息贷款。
8. 加大对装配式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议增设相关专业,机械类、电气类等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可转报工程技术系列职称。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通过会议会展、技术交流、现场体验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