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核心摘要: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科〔2023〕12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科〔202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我委对《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附件

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有关要求,规范现代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全市范围内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从事装配式建筑、市政工程工业化建造、装配式装修等建筑工业化以及智能建造相关业务,具有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或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产业基地统筹管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发展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承担产业基地组织评审、技术指导、动态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企业类产业基地和园区类产业基地两类。

第七条 企业类产业基地申报主体是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类产业基地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以及生态环保管理体系;

(二)产业发展方向、规划布局等符合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三)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无产品质量安全和违法经营行为不良诚信记录;

(四)有较强的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实施能力,有丰富的项目实践经验;

(五)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实力和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要求;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类产业基地分为综合类、设计类、施工类、生产类、科技研发类、教育培训类6类,除应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综合类

1. 将工程总承包作为企业战略发展方向,并具备高水准、专业化的组织、实施能力。

2. 近三年内,承担建筑工业化EPC总承包大型项目5个以上。

3. 近三年内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3个以上,在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二)设计类

1. 具有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设立建筑工业化专业设计部门,具备一体化集成化设计能力。

2. 积极推动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在推广建筑工业化适宜技术体系、推动标准化设计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3. 近三年内,承担大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设计10个以上,承担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设计2个以上。

(三)施工类

1. 具有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配备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专业机构及管理团队。

2. 具有数字化管控平台、建筑机器人、智能施工设备应用实施经验,企业研发的专利技术、工艺工法等对工程施工效率效益提升发挥显著作用。

3. 近三年内,承担大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施工10个以上,承担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施工1个以上。

(四)生产类

1. 具有自动化生产线和数字化质量追溯系统,配备技术创新研发工作团队。

2. 企业产品产能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1)从事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的,年设计产能15万立方米以上;

(2)从事钢结构构件生产的,年设计产能10万吨以上;

(3)从事装配式墙板生产的,年设计产能50万立方米以上;

(4)从事工业化装修、智能施工装备等产品生产的,企业产能规模居全市前列。

3. 企业生产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自动对接,实现预制构件生产数据实时采集、上传和全过程质量追溯。

4. 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口碑和一定影响力,近三年,企业部品部件、智能化装备产品营业额达2亿元以上,为2个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提供部品部件和智能化装备产品。

(五)科技研发类

1. 在建筑工业化领域科技研发优势地位突出,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2. 创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1个以上,或设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以上。

3. 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产业孵化能力,近三年内主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编制、科技项目研究3项以上,研发推广的技术成果在工程项目中较好转化应用的不少于3项。

4.全国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置区域研发中心的,申报科技研发类基地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教育培训类

1. 在建筑产业现代化教育培训领域优势地位突出,拥有行业产学研资源整合能力,师资力量稳定,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专职教师不少于10名。

2. 培训管理机制健全,具有培训教学平台与教学资源库,具备远程培训能力。

3. 配有实验实训中心,具备同时培训100人以上的硬件设施设备。

4. 近三年内完成培训3000人次以上。

第九条 园区类产业基地申报主体是由政府主导创建设立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园区类产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土地规模,制定了支持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的制度政策、发展规划;

(二)园区规划已纳入重庆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三)园区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园区内企业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无产品质量安全和违法经营行为不良诚信记录;

(四)园区内从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5家以上,现代建筑产业已发展成为园区重点产业;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渝东南、渝东北地区申报产业基地的,第八条、第九条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基地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产业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产业基地申报书,包括企业概况、申报目的及必要性、工作基础、工作目标、进度计划安排、保障措施等;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能力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基地申请。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后,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技术发展中心。

市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基地评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技术发展中心组织对申报基地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现场核查申报基地的实际生产及运营情况,并对申报基地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库中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公示发布。经评审符合现代建筑产业基地要求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颁发标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按认定要求推进基地建设,并及时总结经验,按年度向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发展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 鼓励产业基地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实训基地,定期开展人才培养、技术讲座、专家研讨、技术竞赛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市技术发展中心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对未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其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九条 产业基地应在规范行业秩序中发挥带动作用,严格落实行业自律要求,提升质量信用,保障工程、产品质量。

第二十条 国家产业基地推荐名额原则上从市级产业基地中产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渝建〔2018〕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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