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市政府发文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2020-03-09来源:濮阳市人民政府
核心摘要: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城市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濮政办〔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城市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夯实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发挥政府规划协调服务职能,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装配式建筑,引导住宅产业化有序发展。 


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主导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示范引领,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产业支撑,创新驱动。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向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发展,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推动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协同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提升。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抓住新型城镇化和“百城提质工程”建设的战略机遇,着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实现到2020年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下同)。其中,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房建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房建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不低于20%。 


2.具体目标。以市中心城区(大广高速以东,郑济高铁以西,中南重载铁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为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推进区域,集中连片发展装配式建筑;自2020年1月1日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及批准建设的专业房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宾馆、商场、办公综合楼等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工程原则上都要实施装配式施工。在市城区选取1至2个非公市场主体的商业开发项目作为装配式建筑试点,并逐步推广,力争到2025年年底前,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推广钢结构建筑,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优先应用钢结构,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适时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木结构公共建筑及木结构低层建筑发展。 


3.生产基地建设目标。按照退城入园、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濮阳市建材产业园总体规划,力争2019年年底,在市城区东部、西部建设2处住宅产业化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各县城区(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为鼓励推进区域)要根据各自实际,科学布点,力争在2020年年底前建成1处住宅产业化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 


4.信息化管理目标。到2020年年底前,全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生产基地全部采用工厂化构件预埋信息芯片,实现装配式建筑生产、储存、运输、安装、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化动态监控和质量跟踪追溯。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濮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20—2025年)》,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能,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为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提供条件。 


(二)应用信息技术。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特别是在设计、生产和施工阶段的应用,通过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专业协调和信息共享,优化装配式建筑结构的整体方案和资源配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形成数据资源,为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控追溯提供信息化支撑,推进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信息化科学管理。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建筑业骨干企业向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企业转型。 


(四)推进一体化装修。制定全装修建筑建设管理规定,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同步设计、协同施工,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设备管线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五)加强技术指导。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产业化专家库,为装配式建筑项目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设计、生产、施工及检测难点或问题。全面推进“设计—生产—施工—销售—管理—服务”全产业链建设,打造一批以“互联网+”和“云计算”为基础,以BIM为核心的装配式建设工程设计集团和规模以上生产企业、龙头施工企业,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成为亿元级产业集群。 


(六)强化人员培训。鼓励有能力的企业与科研院校等机构合作,建立用工与培训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管理、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等人员的技术培训,培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的人才和技能型产业技术工人,为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保证。 


(七)完善监管机制。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和部品部件评价。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监督检测办法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强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抽查和检测以及装修过程中的实时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扶持政策 


(一)严格管控。在装配式建筑新开工建设项目报建手续中,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各类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落到实处。 


(二)用地保障。依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责任主体,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 


(三)财政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发展,对于大型装配式建筑企业在濮建设生产基地的,享受《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开放招商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濮政〔2017〕38号)相关政策。在濮注册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比例奖励企业。开发企业、建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且建筑装配率在50%以上的(含50%),两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 


(四)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探索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收账款、股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领域。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成品住宅的购房人,按照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成品商品住宅的,在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按房价核定贷款比例和不高于月还款额与家庭收入比例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五)行业引导。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允许施工工地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及建筑垃圾清运等以外的施工作业。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及以上,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评优评先奖励。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等。 


(七)交通保障。交通、公安和辖区政府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等不可分割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给予开辟“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全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统筹协调我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工作。建立定期沟通协调、专项工作调度、年度通报等推进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当地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统筹协调和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目标、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推进装配式建筑协调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和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本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向纵深发展。 


(二)建立考评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搞好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附件:《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责任分解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责任分解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并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2.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构建装配式建筑的标准设计、部品生产、装配施工、检查验收等技术支撑体系;加强预制部品件管理,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管理,并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抓好推广装配式建筑配套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土地出让、划拨等工作,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住建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时,要将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中予以明确。落实“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商品住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的奖励政策。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信息化工业化融合,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部品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 


7.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及各县(区)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及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加快超限运输审批和“三超”证件办理,研究推动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 


8.市科技局: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与推广,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对于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允许施工工地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及建筑垃圾清运等以外的施工作业。 


10.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1.市房产事务中心:负责落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优惠政策。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13.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进入阳光大厦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相关手续办理。 


14.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提高标准化设计水平。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积极推动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的应用,并做好示范带动作用,负责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保证数据库的一致性。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配式装修的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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