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核心摘要: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通州区、大兴区各相关镇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街道,通州区、大兴区各相关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3次主任办公会和第34次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2〕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3〕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经开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开发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经开区装配式建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组织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和审核;组织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过程检查;组织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的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依据各建设单位的申报资料向财政国资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和预算兑付职责;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国资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配合开发建设局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综合服务保障中心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亦庄新城范围内新建装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是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资金来源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建设规模等信息确定。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自本办法印发之后新申请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印发之前已提交申请的项目按《关于印发


  第六条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在2023年6月21日后取得开工手续,自愿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经开区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的财政奖励。


  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不含下列市、区两级政策中要求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4.其他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


  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执行,符合装配式建筑基本规定。(奖励标准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下列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50%以上,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用地规划条件中已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要求且未超出标准要求的项目;


  (三)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时承诺实施高品质标准且未超出承诺标准或承诺范围的项目;


  (四)已在建设或改造方面享受同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开工手续,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奖励资金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1),并提交下述材料:土地出让(划拨)、立项批复、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书》和附件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阶段组织工程总承包(未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进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在项目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后,将《申报书》、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装配率验收表、竣工备案表或联合验收表等材料提交至开发建设局。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做好区级奖励申报项目的审核,具体工作由开发建设局牵头实施,审核包括项目核实、现场勘察和联合审查。其中现场勘察是指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复核。


  对申报区级奖励资金项目应核实以下内容:


  (一)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二) 申报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区级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四)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局负责组织对申报区级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进行装配率复核,从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不少于7名单数专家,组成包含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机电设计、施工、部品生产、内装、智能化等专业的专家组,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和现场勘察结果复核装配率,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意见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装配式建筑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单体审查意见表》(附件2)中填写专家意见。


  开发建设局牵头组织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工作部、营商环境建设局等多部门共同开展项目联合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规自分局核实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财政国资局核实是否在建设或改造方面享受同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应审查申报项目审核周期(指从项目立项到申报奖励的时间间隔)内的以下情况: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以专家评审、综合验收或装配率复核等意见为准;


  (二)审查申报项目在建设周期内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发包情况,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在审核周期内是否存在物业投诉、群访群诉、群体性事件等情况,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三)审查申报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记录,以审核周期内“信用中国”查询记录为准;


  经审查申报项目如不符合(一)的情况,不得纳入奖励范围。如存在以上(二)(三)违规行为,应取消其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审查应形成含有项目情况和审查结论的审查意见表(见附件),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奖励”和“不予奖励”。


  开发建设局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意见和联合审查结果等形成拟奖励方案,报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管委会审议,获得批准后的项目和金额在经开区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局做好奖励项目的统计;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建设局组织项目复核。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开发建设局汇总年度装配式建筑奖励金额,并将区级奖励资金预算报送至财政国资局。


  第十四条 财政国资局负责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及批复。批复后,开发建设局按照部门预算支付流程,通过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付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依职能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应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故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区级财政奖励资金,未及时告知或退返;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被举报问题经查实,涉及行政处罚等其他情况;


  (四)侵占或挪用奖励资金,造成严重影响;


  (五)不符合国家、北京市及经开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奖励资金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奖励资金。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犯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已列入《关于印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申报区级奖励资金项目须在2026年底前完成且符合奖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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