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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示范工程管理的通知
2018-05-24 14:06

京建发〔2018〕22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广泛应用,促进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提升,现就加强、规范北京市BIM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应用BIM技术成效显著、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与村镇建设处(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村镇处)负责示范工程的实施方案遴选、管理与监督、应用成果验收等具体工作。


三、示范工程实施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程、质量标准要求高、技术难度大、策划应用BIM技术合理、预期效益显著并具有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原则上应在地下结构完工前完成申报,并可在3年内完成所申报BIM应用预期成果。


四、示范工程一般应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作为主体组织实施,其他各参建方列为主要参与单位。


五、实施单位应制定《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样表见附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村镇处。


六、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村镇处组织专家进行方案遴选,审核通过的确定为示范工程,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文予以公布。已确定的示范工程,如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经与相关单位协商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村镇处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过程检查和指导。


八、示范工程实施单位要强化过程管理,制定实施计划并认真落实,定期进行自查总结。


九、实施单位完成了《实施方案》中的全部计划内容、且达到验收标准后,形成应用成果验收资料,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村镇处提出验收申请。如在运营维护阶段有BIM应用示范内容的项目一般应在工程交付运营一年后提出验收申请。


十、示范工程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样表见附件);


(二)示范工程实施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工程BIM技术的相关背景、创新点、技术指标等总体情况,主要难点及解决措施,具体应用思路、过程和方法,取得的效果,综合分析BIM应用的成效、示范价值、经验体会、推广前景等;


(三)应用成果文件与证明材料。依托示范工程形成的技术标准、工法、专利、论文、应用图片等资料;


(四)示范工程过程检查的资料、整改意见等;


(五)效益证明。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村镇处组织成立专家组,按资料审查、现场查验两个阶段进行验收。验收专家必须认真审查验收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验收意见。


十二、示范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对过程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认真有效落实;

(三)是否完成了《实施方案》中提出的BIM应用全部示范内容和技术指标;

(四)应用BIM技术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效益等方面的影响。


十三、验收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示范工程应用BIM的整体水平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评价意见,经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签字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


十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通过的工程,即被确定为“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文公布。


十五、对已通过审核验收并公布的示范工程,如发现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等问题,将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示。


十六、示范工程方案遴选、验收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与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十七、参与示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主动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参观见学,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样表

附件2: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样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附件:京建发2018-222号附件1.docx

附件:京建发2018-222号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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