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产业办),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省政府对市政府实施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号)和市政府工作推进会要求,现就加强全市装配式建筑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明确职能部门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数据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按时填报规定数据,填报数据应做到准确、真实,要建立辖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始台账和数据库,要杜绝统计数字错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重复报等现象发生。
二、明确统计口径
(一)统计范围
1、按规定实施装配率评审评价的装配式建筑(含钢结构建筑)的工程项目,应按实施装配式建筑评审评价的各单体工程进行建筑面积统计。
2、未实施装配率评审评价,全部或局部采用钢结构建造的工业厂房及体育场馆、展览中心、医院学校、农房等建筑工程,应按实际实施钢结构部分进行建筑面积统计。
3、未实施装配率评审评价,局部采用预制楼梯、预制叠合楼板等预制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的民用建筑,应按实际实施部分进行建筑面积统计,该项数据不列入考核任务。
4、未实施装配率评审评价,但采用预制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的其他建设工程,如桥梁、管廊、轨道工程等,其建筑面积如有计算规则要求,则按规定规则计算统计建筑面积,没有计算规则要求的,则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统计建筑面积,该项数据不列入考核任务。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产能产量按实际生产的构件累计体积进行统计计算(立方米);钢结构构件则按实际生产的构件累计重量进行统计计算(吨),该项数据不列入考核任务。
(二)统计标准
1、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开工日期和建筑面积以审图合格证数据为准;
2、竣工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日期和建筑面积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基本统计依据;
3、装配式建筑实行按月报送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周期统一按:自上月21日起到本月20日止执行,当期无新增数据应实施零报送。
三、明确统计分工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统计、审核、汇总、报送辖区内装配式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配式农房以及区级监管全部装配式市政工程项目的相关数据(报表见附件1)。
(二)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统计、审核、汇总、报送市本级装配式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的相关数据(报表见附件2)。
(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统计、审核、汇总、报送全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关数据(报表见附件3)。
(四)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审核、汇总、报送全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相关数据(报表见附件4)。
(五)市城乡建设局产业办负责建立统计工作群,组织统计培训,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和发布全市装配式建筑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分析,撰写并发布全市装配式建筑统计分析报告。
四、统计结果应用
市城乡建设局按月审核、汇总、发布全市装配式建筑统计结果,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任务目标完成进展情况进行排序、通报,将统计结果与其他市级重点工作、市级资源配置及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等环节紧密挂钩
五、数据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局各相关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统计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步要求、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相关统计数据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确保每个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局各相关单位确定的装配式建筑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职人员信息及2022年1月份统计报表电子版及扫描件于2022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hfjzcyh@sina.com;电话:62692280)
附件下载: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