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广泛征集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生产场地。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生产工艺成熟先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各项指标满足标准要求。
(三)年生产预制构件能力应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厂区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0亩,其中生产区域厂房面积不应小于50亩,堆场不应小于15亩。
(四)具有生产装配式建筑竖向承重构件累计0.5万立方米以上工程业绩。
二、有关要求
(一)构件生产企业应填写《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息表》、《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自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纸质材料胶装,随附电子版)于12月20日前报送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建设产业化办公室。
(二)我局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随机抽取生产企业材料及构件质量进行实地核实,对材料信息弄虚作假或与现场情况严重失实的当事企业列入负面清单和质量失信企业。
(联系人:刘斐;电话:62692280;邮箱:hfjzcyh@sina.com)
附件下载:
3.合肥市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标准(试行).docx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