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建筑网
返回
资讯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浙江金华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印发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2021-12-02 17:04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创新改革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政策激励、项目带动、市场培育、科技引领,金融支持等手段,加快推广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咨询、BIM技术等工程管理方式应用,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推进行业转型发展、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树立新优势、绿色建筑迈上新台阶、科技创新打造新平台,质量安全保障形成新机制、行业治理能力形成新突破,推动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2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GDP)比重保持6%以上,建筑业年入库税收达到90亿元以上。


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达到15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达到180家以上。培育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20家以上,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的专业承包企业10家以上。


全市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重达到100%,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5%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重达到40%以上,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建成省级以上技术中心15家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建筑业企业培优扶强工程。


1.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打造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对近三年年均产值超过50亿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为10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公布为“金华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对近三年年均产值超过20亿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为5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公布为“金华市建筑业骨干企业”。支持企业向高资质发展,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提升企业业务拓展能力。各地要设立建筑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境外、省外、市外市场。建筑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市外项目在本地申报收入的,以上年度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由企业注册地奖励50万元。引导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转型,支持优势企业整合资源,向建筑产业上下游拓展业务。培育一批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情景广阔的“专精特”建筑业企业。(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加大招大引强工作力度,鼓励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可享受相应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全力支持东阳市创建 “浙江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实验区”,打造新时期展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窗口”。(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中心)


4.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引导建筑业企业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拓展业务。每年选取一批政府或国有投资的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未来社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企业独立或联合体方式参与招投标。鼓励建筑业企业独立或联合体方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美丽乡村建设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推动本地高资质建筑业企业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


5.培育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市属院校及科研院所在县(市、区)建立职业培训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合作,培养一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建筑业管理人才。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专业建筑工人培训力度,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开展“名师(工匠)选树”,倡导“名师授徒”,推行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加快推动产业工人技能等级与收入挂钩,建筑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二)实施绿色建筑推广工程。


6.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新建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满足法定预售条件即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培育钢结构骨干企业,提升钢结构企业创新研发、系统集成及工程总承包能力,逐步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建设。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项目建设,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由企业注册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7.积极推行绿色建造。严格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将绿色建筑相关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条件。推广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被动房试点建设。推广整体厨房、卫浴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在商品房装配化装修中的应用,推动装配化装修和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深度融合。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重点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


8.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探索构建具有金华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促进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绿色建材、BIM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技术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鼓励建设各方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申报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购买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实施建筑科技创新工程。


9.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推进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加大科研投入,特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R&D经费年增长保持在15%以上。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0.加快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以数字化引领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推进以BIM技术为代表的新型信息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中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加强智能建筑及建筑工业化应用场景建设,强化智能建造上下游协同,形成涵盖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服务的产业链,打造产业融合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工程。


11.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工程规范建设,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建设平台、国有代建公司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2.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带头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除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对达到国家规定招标额度的暂估价项目进行依法招标外,可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13.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发包,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带头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的全过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15%以下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五)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工程。


14.提升企业建筑施工质量。坚持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高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水平。树立建设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理念,提高行业创优夺杯的积极性。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按合同约定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各地要对获得国优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予以奖励。对获“鲁班奖”“詹天佑奖”的主承建企业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项,对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50万元/项。(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15.强化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压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房地产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房地产销售与质量联动机制。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平台,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加快构建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及“保险+服务”体系,培育第三方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市场,深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建设局、金华银保监分局)


(六)实施建筑业行业治理工程。


16.完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可减少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免缴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17.优化招投标制度。在招投标领域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推行国有投资项目与社会投资项目差异化招投标监管模式。探索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优化招投标流程,严格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改革招投标综合评价办法,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18.推动建筑业企业降本减负。全面实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拒绝企业选择使用保险或保函。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要求。完善工程要素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导向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和拒绝工程款支付,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建立健全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相结合机制,有效破解“结算难”。(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金华银保监分局)


19.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建筑领域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工程建设全过程审批时间。落实“联合图审”“自审备案制”“告知承诺制”“限时联合验收”等改革举措,全面实施建筑业“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审批。开展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取消、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优化资质审批服务方式。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差别化事后监管机制,强化检查结果应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


20.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全面开展涵盖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的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建立建设、公安、金融、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查处和惩戒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税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强化要素保障,有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二)提供金融支撑。金融机构要扩大建筑工程抵质押品范围,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建立应收账款确权制度,允许企业以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一步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创新还款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险机构要深度对接建筑业企业,开发相适应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


(三)落实财税支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兑现相关奖补政策。要充分利用现有行业发展、科技发展、人才发展等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企业。对本地经济贡献突出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政府应急周转金转贷支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标准,由同级财政兑现,金华市区企业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强化司法保障。政法机关与司法部门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定期排查法律风险,指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加大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等调处力度,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