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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11-10 15:10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我市建筑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745134147@qq.com  联系方式:0839-3270906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8日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7〕56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着力推动建造方式变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和装配式建筑技术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市基本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到2023年,完成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年度装配率和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原则上逐年分别按不低于3个、6个百分点提高。到2025年,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力争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70%;积极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全市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企业,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


三、推广范围


在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市政、公路、桥梁、水利、铁路、综合管廊、隧道等各类项目建设中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一)率先推广实施项目及区域。学校、医院、养老院、保障性住房、文化剧院、体育馆、博物馆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建筑项目率先推广实施。工业厂房、学校、文化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售楼部、超高建筑、异性建筑等建筑应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


在市主城区、各县区主城区、广元经开区、三江新区、西部家居产业园区率先推广实施。率先推广实施项目及区域年度目标任务为:到2022年,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之后年度装配率和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原则上逐年提高至少不低于3个、6个百分点,确保完成2025完成年装配式发展目标任务。


(二)积极推广实施项目及区域。在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它企事业投资项目和商业开发项目积极推广应用混凝土装配式结构。积极在所有房屋建筑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和预制板,引导在农村居民住房、旅游民宿建设中使用轻型钢结构。积极推广实施项目及区域年度目标任务为:到2022年,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之后年度装配率比例和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逐年提高,确保完成2025年装配式发展目标任务。


在以上区域以外的其他所有区域的投资建设项目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装配率比例和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四、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主体。通过招商引资培育一家具有国内领先技术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加快培育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支持原有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扩大生产能力。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集团企业和龙头企业,开展投资和合作。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集成作用,培育一批利用装配式建筑开发建设的骨干企业,发挥设计、生产和施工企业的推动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规划刚性控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并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工程应当率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四)推广装修集成化。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饰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五)强化科技创新。积极应用 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充分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信息追溯机制,把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纳入信息化平台,增强行业监管能力。大力发展绿色节能产品与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支持提高本地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改进相关专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建筑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转化为技术工人,为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五、政策支持


(一)强化项目立项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上述明确推广范围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住建、交通、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应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时予以把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二)强化规划用地支持。支持绿色建筑产业示范园区规划建设,鼓励现代化新型建筑企业落户园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供应上优先解决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用地指标。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建设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实施。装配式建设工程部品部件生产和开发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50%,缴纳期限不超过1个月,其余部分在1年内付清,并承担银行同期利息)。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混合的项目,应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含住宅装修率)建设指标要求写入《(招拍挂)建设条件通知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三)强化规划设计审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导,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省装配式技术标准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明确各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装配率、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提供装配式建筑评价表和装配率计算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时,应提交装配式建筑技术指标。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附件中应标明装配式建筑工程(幢号)、装配率等信息。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相关材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四)强化容积率奖励支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装配式建筑有关容积率等指标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方案,研究制定全市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采用装配式模式建造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各县区政府、经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落实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用地、装配式建筑规模、装配率等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五)强化工程招投标支持。对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发包的实施装配式建筑,其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施工企业需具备装配式技术管理相应培训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BIM操作员、混凝土工(包括但不限于构件装配工、构件灌浆工)。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项目,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我省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他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设计、施工等绿色建造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绿色创新奖等奖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六)强化商品房政策支持。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适当放宽,下浮幅度不超过5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住宅公积金项目准入和职工购买装配式商品房申请公积贷款时,通过绿色通道,依法提供审批、审核、审查等相关事项快捷服务。鼓励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对拥有1套自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如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设工程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予以低成本贷款支持,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设工程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贴现利率。支持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装配式建设工程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积金中心、市金融工作局、广元银保监分局、相关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七)强化发展资金支持。鼓励各县(区)、市本级加大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建筑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和示范项目争取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争取工业发展和科技经费等对装配式建设工程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及工程应用予以支持。前期可研报告经批准的采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造价增加的,增加部分的造价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八)加强税收优惠保障。对装配式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避免同一项目的部品部件在生产、运输和施工环节重复征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九)强化交通运输保障。对部品构件运输超载超限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可开辟绿色通道在装配式部品构件物流运输、交通畅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畅通运输渠道。负责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运输公司要加强对建筑部品构件运输的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产品质量监管,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探索适合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特点的产品质量监管机制。经信部门加强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管理的指导,严格按相关企业产品标准实施生产,确保程序合规、质量达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装配式建设工程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企业对项目的部品部件进行现场监造。完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质量抽查和检测,落实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设协调小组和工作专班,研究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装配式建筑推广的重大问题,不定期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统筹督导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二)强化目标考核。将装配式建筑业发展目标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纳入重点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确保装配式建筑业发展目标落地落实。(责任部门:市委目标绩效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宣传力度,建立政府、媒体、企业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现场观摩会、产品博览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成果、管理成果和产品成果的评选发布活动,提高装配式建筑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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