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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印发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10-21 13:37

10月12日,从梧州市住建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应用,近期梧州市出台了《梧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对参与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给予扶持。


装配式建筑是指把传统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现场作业工作转移到工厂进行,即在工厂加工制作好建筑用的构件和配件,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近年来,梧州市建筑产业持续保持快速增长,但存在建设周期较长、资源能源消耗高等问题,而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促进建筑产业绿色转型。


根据《优惠政策》,梧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分为试点示范期(2021—2022年)和推广发展期(2023—2025年),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10%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10%以上,培育1个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打造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据梧州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梧州市对参与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将给予土地保障、优化工程报建、加大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目前,梧州市的藤县塘步镇已建成首个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以及首个钢结构装配建筑工程——藤县第六小学,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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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梧州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梧政发〔2019〕2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发展目标


(一)试点示范期(2021—2022年)。

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探索,夯实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力争2022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到城市建成区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10%以上,培育1个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打造2 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二)推广发展期(2023—2025年)。

通过示范基地和项目的技术、产能支撑,实现由政府引导转向市场主导。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建造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争取创建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综合试点城市。到2025年,培育3个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打造 4个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城市建成区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推进重点


(一)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划定以下类别必须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工程、政府投资工程的房建、市政、轨道、管廊、园林等项目全面进行装配式建筑试点,重点推动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和市政基础设施率先使用装配式建筑,示范带动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引导住宅小区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使用装配式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新材料。


三、应用范围


(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或主导的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


(三)18米以上大跨度建筑和大跨度钢结构标准工业厂房。


(四)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采用装配式建筑。市政桥梁(包括跨江大桥、城市立交桥、过街天桥)、轨道交通、立体停车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设计,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


(五)积极推广钢结构住宅小区。鼓励建设单位采用钢结构形式建设住宅小区。


四、扶持措施


(一)加强土地保障。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用地可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2.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下同)优先保障用地。对确定为采用装配式建筑和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预制装配率、住宅全装修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和设计施工招标条件。


3.划定重点推广片区,在推广片区内新建房建工程项目(含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工业建筑项目,下同)应在土地出让阶段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新出让土地(商业及住宅土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必须占到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每一宗拟出让土地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要求(含装配率、住宅全装修等内容),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优化工程报建。

装配式建筑项目报建流程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进行并联式审批,按照容缺后补模式最大程度优化流程。可以采用平方米包干价方式确定工程总造价预算进行施工图合同备案。


(三)加大财政支持。

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保障性住房等国有投资项目,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发挥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引导作用,优先支持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绿色建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国家A 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争取自治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四)加强金融服务。

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装配式建筑项目及从事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鼓励民营企业应用各种社会资金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进行投资。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对购买属于装配式建筑住宅且属于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落实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合理降低置业成本。


(五)落实税费优惠。

对采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技术研发生产产品(服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实际装修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优质诚信企业,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时, 可施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加大行业扶持力度。

1.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装配式预制构件资金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放宽预售资金监管。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项目销售价格总额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按3%执行。


3.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将绿色装配式构配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4.对具有一定规模且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的建筑及建材生产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七)加强技术指导和科技创新扶持。

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 BIM 技术咨询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现代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具有环保节能等性能的装配式建筑部品材料和新型结构墙体材料,经评审立项后以补助方式给予扶持。


(八)优化运输服务。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部品部件的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公安、交通、公路部门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五、推进措施


(一)强化规划设计引领。

制定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在合理规划布局基础上,支持县(市、区)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标准化目录。


(二)建立装配式建筑推进制度。

对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条件和奖励内容。装配式建筑由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经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可享受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


(三)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各类新技术。

鼓励各类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具备条件的特色项目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钢木混合结构建筑。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钢筋桁架楼板、叠合楼板、阳台板、空调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大力推广外遮阳,墙体保温、厨卫、可再生能源一体化等先进技术。推动一体化装修模式,促进传统装修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推进整体厨卫、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应用。


(四)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实施主体。

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本地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墙材、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鼓励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物流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


(五)创新装配式建筑管理模式。

1.装配式建筑属于技术复杂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试点示范期内因技术复杂和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并鼓励优先邀请签约落户我市装配式建筑及现代绿色建材产业基地的企业。国有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对装配率超过 5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2.装配式建筑可以适当提高设计收费,但不得超过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上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鼓励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闭。


(六)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发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区。选择政府投资的公建项目作为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技术应用。


(七)完善装配式建筑监管制度。

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加强部品部件现场监管和施工现场质量抽查和检测,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业主委托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按国家、自治区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单体建筑装配率等认定文件。如未达到相关装配式建筑标准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则收回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六、实施说明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并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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