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西咸新区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21〕95号)要求,为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推动我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工作有序开展,我局组织编制了《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工作指南》,请你们参照执行。
各方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联系反映。
附件: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工作指南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0日
(联系人:刘鸿 联系电话:88668229)
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工作指南
一、为促进西安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我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应用及装配率计算,根据《西安市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评价西安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的技术方案评审,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三、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技术方案评审由建设单位按本指南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方案评审。
四、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设的项目中,下列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前,组织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
1.总建筑面积2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2.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3.《西安市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1〕95号)中明确的实施重点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区内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4.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设的项目中,确因技术条件受限,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
5.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组织技术方案评审的项目。
五、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依据为: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61/T168-2020及相关标准规范。
六、应组织技术方案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审:
1.建设单位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评审申请表》(附件1);
(2)《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附件2);
(3)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查相关政策要求)、规划总平面图(核查建筑单体性质及面积)、立项文件或股权结构文件(核查项目投资来源)复印件。
2.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表或技术方案基本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确认评审相关事宜。
3.评审专家组由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西安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由涵盖设计、施工、生产的单数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4、技术方案评审会议中,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西安市建设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初步设计(深度)文件及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与评价项有关的佐证等相关资料。其中,采用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函〔2019〕103号文件中装配率计算规则的,应提供施工图设计委托合同、EPC总承包合同(设计部分内容)等证明材料备查。
5.技术方案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介绍参会人员、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
(2)专家推选其中一人担任组长,牵头组织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汇报项目装配式建造技术方案(PPT形式);
(4)评审专家通过查阅技术方案等资料、质询等方式进行评审核实,其中至少应有一位专家对装配率进行复核;
装配率复核计算时,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两个评价项,重点从主体结构Q1、围护墙和内隔墙Q2等评价项抽取。发现失实的,可终止复核计算,直接判为不符合要求;
(5)专家组长结合各评审专家意见,统一汇总后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由各专家签字确认;
(6)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行为可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1)装配率未落实西安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要求的;
(2)技术方案未按要求编制或审批签字盖章手续不全的;
(3)主要参会人员或评审专家未参加评审会议的;
(4)专家评审结论与相关规范、规定明显不符的。
七、通过技术方案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审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通过评审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书作为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的依据,应严格予以执行;施工图设计专篇与技术方案、评审意见不一致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九、按照《西安市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2021年6月30日前已签订施工图委托设计合同的建设项目,采用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函〔2019〕103号文件明确的装配率计算方法的,其技术方案可依据原装配率计算规则编制。
十、本指南未尽事宜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