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乐住建发〔2021〕9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司法、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7号)要求,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乐山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山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山市教育局
乐山市司法局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乐山监管分局
2021年7月6日
(联系人:呙锋,联系电话:2105690。)
乐山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七次全会精神,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创建目标
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居住建筑品质不断提高,建设方式初步实现绿色转型,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科技创新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作用初显,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1.全面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标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相关规范及要求,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内容。
2.全面推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自2021年2月1日起(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间为准),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要求。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一星级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50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二星级要求。
3.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深入贯彻实施《四川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依托全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按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在线申报、推荐和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二星级绿色建筑初审、推荐工作。
4.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设计阶段,明确民用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建立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编制绿色建筑审查专篇,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阶段,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变更内容可能降低绿色建筑要求的,应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技术把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竣工验收管理,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推动绿色建筑相关要求落地落实。运营阶段,指导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运营单位按要求上报运行指标。
(二)推动居住建筑品质提升
5.提高新建建筑宜居品质。严格执行《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做好《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权责,建立健全业主自治、企业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鼓励养老设施、中小学宿舍、幼儿园等建筑按健康建筑标准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评价,支持各县(区)扩大健康建筑应用范围。
6.推动城镇老旧小区绿色改造。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分类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要求实施绿色改造。
7.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三)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8.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全要素产业链,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推动智能建造和智能制造融合发展。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大钢结构在住宅、农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推广应用。
9.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革新。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咨询服务方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成片开发住宅项目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探索建筑师负责制,鼓励相关的县(市、区)探索开展拟试点项目建设。
10.培育企业新型竞争力。引导建筑企业提升绿色建造能力,加强技术积累和人才培养,培育一批以绿色设计、绿色施工能力为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领域研究,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大力培养绿色建造专业人才,壮大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人才队伍。弘扬工匠精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育产业工人队伍。支持院校、科研机构对接建筑行业发展新需求、新业态、新技术,开设相关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专业人才保障。
(四)推动能源资源高效利用
12.明确新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结合气候、人文、自然资源等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建筑节能体系。推动重点地区、重点建筑逐步提高标准,鼓励开展零能耗、近零能耗项目建设。推广应用安全、耐久的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和工艺。
13.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落实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室内温度控制要求,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和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建成后应纳入当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既有公共机构建筑应逐步完善能耗监测系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4.提升水资源使用效率。严格执行现行节水设计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年平均降雨量大于800mm的地区,应制定当地雨水利用管理政策,明确执行范围和利用措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除医疗建筑和生化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污废水的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利用设施。
15.优化民用建筑能源结构。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新建建筑电能替代工作。探索可推广的区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措施。我市水电资源丰富,按照“先中小型后大型、先公共后居住”的原则,分类分阶段推进新建民用建筑电能替代天然气工作。推动全市建筑能源消费多元化发展,减少民用建筑对常规化石能源的依赖。
16.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出台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性政策,完善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引导建筑垃圾处置产业发展,推进处置项目建设,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7.推广绿色建材应用。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要求,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大力发展新型绿色建材,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鼓励政府投资工程优先釆用绿色建材。
(五)推动建设科技创新
18.完善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建立年度课题研究机制,支持重点领域项目研究和建设。建立科技成果库,对接市场需求,推动成果转化。完善奖励机制,激励企业和个人技术创新和推广。鼓励企业组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建立技术创新联盟。
19.推动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设计企业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鼓励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发展可穿戴设备,提高建筑工人健康及安全监测能力,推动物联网技术在监控管理、节能减排和智能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发展智能建造技术,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与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广智能家居、智能办公、楼宇自动化系统,提升建筑的便捷性和舒适度。
20.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开展近零能耗建筑、区域集中供能、建筑以电代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技术融合发展等项目(或技术)试点建设,通过巩固试点、总结经验、推广扩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三、工作分工
各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重点任务。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创建行动实施。加大对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审查质量的抽查力度,严格绿色建筑绿色设计变更管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引导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将其成本计入建设成本。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新型建材产业链发展,培育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
(四)教育部门负责引导绿色校园创建中绿色建筑、节能材料的利用。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和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监管。
(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绿色建筑创建和节能监管。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等相关工作。
(八)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负责完善绿色金融支持创建行动的政策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创建行动投资主体申请获得绿色贷款、发行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投向绿色建筑、节能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建设;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业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四、保障措施
(一)实施考核评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计划,对各县(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建行动成效进行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牵头汇总相关部门推进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
(二)广泛开展宣传。
各相关只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绿色建筑知识。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合理控制室内采暖空调温度,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创建行动实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