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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实施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四川泸州列出13项任务清单
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06-11 14:18

6月9日,从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泸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于日前印发,并将于6月24日正式实施根据方案,泸州将实施13个重点任务,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泸州将力争到2022年,当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新建民用建筑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全面执行节能65%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实施的13个重点任务分别是——


●完善建设管理体系。泸州将推动《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的完善和实施,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


●全面推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综合考虑日照分析且满足日照要求。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应按《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执行。


●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泸州将研究制定《泸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制度。


●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泸州将编制绿色建筑设计和审查专篇,建立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推动绿色建筑按相关要求落地落实。


●提高新建建筑宜居品质。严格执行《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和《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加强烟气控制要求,明确绿容率、日照标准、楼板保温隔声、储藏空间、同层排水、户内水压、洁具排水设施、适老设施等指标要求。


●推进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因地制宜对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鼓励采用节能门窗、建筑屋顶和外墙保温、节水器具等节能、节水改造措施,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推广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标准化,提升装配式建筑构配件选型通用化、标准化水平。


●推广绿色建材应用。鼓励新建建筑采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筑材料,鼓励高性能外墙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发展利用,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和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建成后应纳入当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推广。依托学院、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力量,积极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BIM应用人才技术力量。


●提升水资源使用效率。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制定本市雨水利用管理政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地块项目,严格按照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除医疗建筑和生化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污废水的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利用设施。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实际,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引导建筑垃圾处置产业发展,推进处置项目建设,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通知原文: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泸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7部委和四川省9厅局《关于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泸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现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2021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共计31天),请于4月10日下午6:00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局。

此函

附件: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泸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唐雷虎;联系电话:3119032;电子邮箱:514153430@qq.com)

附件:


泸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会议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从完善政策,健全建设管理机制,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应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等方面,全面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完成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80%,开工建设绿色建筑基本级或以上达到600万平方米,新建民用建筑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全面执行节能65%标准的比例达到100%。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占比,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稳步提升,装配式建筑技术规模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进一步提高,以消费者为主体的绿色建筑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建设管理体系。推动《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的完善和实施,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设、海绵城市建设、BIM信息化模型应用等内容纳入建设要求。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阶段性任务,将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我市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全面推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均应按现行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执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下列建筑应当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1)以下建筑按不低于一星级标准建设。

①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②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单体总建筑面积>2万㎡公共建筑;

③居住建筑:建筑面积大于 15 万㎡的新建住宅小区;

④同时包含②③两项的项目,统一以较高标准执行;

⑤申报绿色生态社区、绿色健康建筑等示范性项目。

(2)以下建筑按不低于二星级标准建设。

①单体建筑面积>20万㎡;

②建筑高度> 150m;

(3)单体建筑面积>30万㎡或建筑高度> 250m的项目应按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鼓励市级重大标志性建筑和其他有条件的建筑按三星级标准建设。

2.工业建筑项目

包含有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标准建设;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原则上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研究制定《泸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星级及以下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一星级及以下绿色建筑标识的认定,和二星级绿色建筑初审和推荐工作。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三星级绿色建筑初审、推荐按相关规定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申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要求建立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

(四)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设计阶段,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严格执行国家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强制规范,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要求明确建筑日照 、采光、通风、楼板保温隔声等指标要求,提升室内声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及空气品质等健康性能指标;审查阶段,建立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编制绿色建筑审查专篇,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阶段,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变更内容可能降低绿色建筑要求的,应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验收阶段,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推动绿色建筑按相关要求落地落实;运营阶段,指导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运营单位按要求上报运行指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提高新建建筑宜居品质。严格执行《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和《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加强烟气控制要求,明确绿容率、日照标准、楼板保温隔声、储藏空间、同层排水、户内水压、洁具排水设施、适老设施等指标要求,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噪音控制、光环境等健康性能指标;修订《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权责,建立健全业主自治、企业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鼓励养老设施、中小学宿舍、幼儿园等建筑按健康建筑标准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评价。

(六)推进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改造。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统计,坚持政府主导,延续并优化现有的财政政策,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对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建筑屋顶和外墙保温、节水器具等节能、节水改造措施,推动既有居住绿色改造。总结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经验,严格执行改造标准,提倡对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连片、规模化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八)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标准化库,推动装配式建筑构配件选型通用化、标准化水平。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建设,装配率不低于30%;计容面积15万㎡及以上的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容面积的50%,装配率不低于30%;工业建筑均应按装配式建筑建设,装配率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推广绿色建材应用。落实国家绿色建材发展政策,加快推行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新建建筑应优先采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筑材料,鼓励高性能外墙保温材料、高性能门窗、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预拌砂浆、节水器具等绿色建材的发展利用,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落实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室内温度控制要求,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和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建成后应纳入当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既有公共机构建筑应逐步完善能耗监测系统。鼓励釆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推广。探索与高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试点,以点带面,推进我市BIM技术的全面应用。依托学院、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力量,积极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建筑领域BIM应用人才技术力量。政府投资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以上、单个地块总计容面积在10万㎡以上的公共建筑,地下车库或地下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的建筑,及跨江桥梁、互通式立交、城市综合管廊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BIM建筑信息模型,并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供BIM竣工模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体局)

(十二)提升水资源使用效率。严格执行现行节水设计标准,推广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制定本市雨水利用管理政策,明确执行范围和利用措施;除医疗建筑和生化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污废水的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利用设施。(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三)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出台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性政策,完善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实际,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引导建筑垃圾处置产业发展,推进处置项目建设。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标准,建立再生产品清单,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定工程部位设置再生产品使用最低比例,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工程造价部门应将再生产品纳入工程造价信息目录。(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二是各相关部门根据《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和职能职责,细化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支持力度。加大绿色建筑发展财政投入,重点支持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 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示范项目建设,支持推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高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审核等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奖励。


(三)提升专业能力。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能力。通过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宣贯和培训,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及网络、抖音等媒体直播,广泛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普及绿色建筑发展理念,科普绿色建筑相关知识,形成全社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绩效评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县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实施方案》在发布30日后正式实施。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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