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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市通知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
来源: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05-27 14:55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建管〔2021〕55号


各区县住建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局、黄山风景区规土处,中心城区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绿色、环保、节能”的发展理念,加大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力度,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绿色建筑管理


1、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6]62号)、省住房建设厅6部门《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建科[2020]60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新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建管[2017]23号)要求,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为提升绿色建筑的性能和品质,原则上,我市民用建筑按照星级建筑建造,并且以下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①单体建筑: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②建筑群: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办公、学校、医院、商业建筑等。


2、建设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装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应用、中水系统等内容,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景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文件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相关专项设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承诺书,并应在6个月内向施工图审查机构补充报送专项设计文件材料。


3、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预评价,工程竣工后进行评价,预评价报告在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查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等规范、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从事绿色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5、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预拌混凝土(砂浆)等建材产品进行复验,并对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节水器具、可再生能源系统、计量装置等进行查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建材。


二、加强建筑外门窗质量管理


1、执行现行门窗技术标准。我市建筑门窗应当执行安徽省《民用建筑外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34/1589-2020,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 2020年7月22日实施)、《铝合金门窗》(GB/T8478-2020,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2021年2月1日实施)、《建筑用塑料窗》(GB/T28887-2012)、《建筑用节能门窗》(GB/T29734-2013)。本通知印发后的新开工工程及门窗尚未制作安装的在建工程应当按新标准执行。


2、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门窗质量控制。各建筑工程应当按标准要求进行材料选用、设计、采购、安装、检测、验收、保养维护,不得降低建筑节能门窗性能。各责任主体应加强门窗设计、生产制作、施工安装、实体检测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门窗产品符合标准及管理要求。门窗不得现场加工制作,应有厂名标识。门窗的深化设计须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查确认。


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并按照技术标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3、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和管理。有热水需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按照安徽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DB34/1801-2012)同步设计、安装、验收。对未按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或采取在设计文件中标注“用户自理”等方式逃避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验收不予通过。因安全、光照或其他因素限制,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可选用高效空气源热泵等其他热水系统替代。


4、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采取设计变更等方式取消或变相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确需变更的,须经施工图设计、图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地源热泵等设施的深化设计,须经施工图设计、图审单位审查确认。


四、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管理


1、公共建筑应按照《安徽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或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并与建筑智能化系统统一设计、同步安装。


2. 新建公共建筑在竣工前需填写建筑相关信息,如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用能人数等,具体见黄山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启动黄山市公共机构、大型建筑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的通知》(黄建管[2017]98号)要求。水、电、气一级计量装置应带有数据远传功能,项目竣工前,水、电、气能耗数据应能自动上传并接入至黄山市公共机构和大型建筑能耗监管平台,上传数据频率至少每天上传一次。


五、加强新型墙材推广使用


按照《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要求,建筑工程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组织节能验收或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新型墙材使用情况,查验内容包括:设计文件、检测报告、购销合同、购买发票、产品合格证、新型墙材确认证书,未使用新型墙材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六、保障措施


1、各区县住建局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我市建筑高质量发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开发区年度责任目标评价考核。


2、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的过程监管,强化对建筑工程和各参建主体行为的督查检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严格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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