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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报2019-2020年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情况检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03-24 14:36

关于2019-2020年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通报


各区人民政府,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20年8月-11月,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市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了2019年-2020年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情况检查。

本次检查分为区级自查和市级抽查两个阶段,采取座谈会、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三种方式,内容包括在土地供应、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环节落实装配式建筑政策要求的情况和项目参建各方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情况。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区自查情况


8月-10月,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本区在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自查。截止到市级抽查前,除东城区无在施装配式建筑外,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均提交了自查报告,并在“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中完成了装配式建筑信息复核,复核率达到95%以上。


二、市级抽查情况


11月,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装配式建筑专家对我市2019年-2020年在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结合2020年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重点对近两年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区予以检查,共抽查通州、大兴、房山、朝阳、昌平、顺义、怀柔、密云区8个区。


较之近两年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情况检查,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实情况和项目建设水平均有较大提升。


(一)主管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本次检查中,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基本落实了装配式建筑要求。其中,立项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和建设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分别为85.7%、83.3%和100%。


各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其中,房山区主动作为,强化服务保障,针对新建项目坚持事前会商机制,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为契机,充分调动参建单位在前期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环节,统筹抓好新建与在施项目的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有效且准确的掌握全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情况;怀柔区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在日常工作中,区住建委联合区发改委、规自分局等部门对工程文件及图纸及时进行审核,将问题解决在开工前,切实做到了“精准把关,提前服务”;通州区依托区级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副中心装配式建筑集中连片发展,同时严格开展自查,对辖区内所有待查项目进行地毯式摸排,现场走访率达到100%,确保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到实处。


(二)项目建设情况


本次检查随机抽取了8个项目,建筑面积共计104.2万平方米,包括保障性住房5个、商品住宅2个、公共建筑1个。其中,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项目5个,执行《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315号)的项目2个,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北村综合项目属于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


建设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实施标准的比例大于85%,设计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的比例大于90%,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的比例均达到100%。


三、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建设单位


1.主要问题


(1)2个项目未开展前期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专项工作。


(2)1个项目未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


(3)6个项目未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明确驻厂监造、旁站监理的相关责任、义务和相关费用。


2.整改情况


相关项目单位已对建设资料进行梳理,并形成了专项策划文件;已组织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已补充完善装配式建筑驻厂监造、旁站监理等方面的协议条款。


(二)设计单位


1.主要问题


(1)4个项目的预制率计算书、装配率计算书、装配率评分表、装配式建筑文字说明等文件内容不全。


(2)1个项目未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2.整改情况


相关项目单位已补充预制率计算书、装配率计算书、装配率评分表、装配式建筑文字说明等文件中缺少的内容;已承诺承接后续项目时按要求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相应实施范围和实施标准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对于在本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督促参建各方整改;对于限期未整改的企业,将其信息移交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工程许可和质量监督等部门,作为企业信用评价、资质核发和质量监督的参考。


(二)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培训,指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按照《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等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修改完善制式合同文本,将装配式建筑驻厂监造、旁站监理等条款落实在合同中;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三)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引领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报。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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