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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来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03-18 14:5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测行为,保证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台州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


台州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


一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市外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分厂、分站)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市外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其产品的,应按本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检测资料。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全程可溯制度。


二  材料检测


第四条  用于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制作混凝土试件进行检验。


第五条  用于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钢筋及连接接头,生产企业应按现行标准规范的取样要求进行检验。


第六条  套筒灌浆料、浆锚搭接灌浆料及坐浆料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平行试件,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抗压强度。


第七条  施工现场钢筋采用套筒灌浆、机械连接及焊接连接时,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平行试件,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接头强度。


第八条  成型钢筋加工企业应提供钢筋原材料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成型钢筋进场后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的批次进行复检。


第九条  保温、密封、防水等主要功能性材料应有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对混凝土生产所用原材料进行进场复检。


三  构件检测


第十一条  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出厂检验的检验批次划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数量及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JG/T565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提供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出厂检验合格证,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出厂检验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格证编号、批号;


(二)采用标准图和设计图纸编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或厂标、商标、生产制作日期及出厂日期;


(四)标识、规格及数量;


(五)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


(六)钢筋力学性能的评定结果;


(七)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检验结果;


(八)结构性能或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规格、数量及保护层厚度实测结果;


(九)检验部门盖章、检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


第十三条  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单位、生产批号、构件规格、生产日期、合格标志等信息,采用表面喷涂标识。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应埋置无线射频芯片,无线射频芯片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第十四条  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进场或安装施工后,使用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及保护层厚度进行实体检测,抽检数量参照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数量。


第十五条  梁、板、楼梯等简支受弯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进场时,使用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结构性能检测,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四  连接检测


第十六条  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安装后,使用单位应按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构件的轴线偏差、标高、垂直度、构件挠度、搁置长度、相邻构件平整度、支座、支垫中心位置及墙板接缝宽度和中心线位置等进行量测并作记录。


第十七条  钢筋套筒灌浆质量和灌浆饱满度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实体检测。


第十八条  装配式混凝土构件之间采用焊接连接或螺栓连接时,使用单位应在现场制作平行试件,见证取样送样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第十九条  预制剪力墙底部接缝灌浆质量,使用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实体检测。


第二十条  双面叠合剪力墙空腔内现浇混凝土质量,使用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现行标准规范进行实体检测。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见证取样送样及检验检测资料的审核工作。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检验检测工作,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定期 “双随机”检查,发现生产企业的产品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应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第二次检查再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行规范标准是指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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