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力推动丽水经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促进我市建筑业由传统建造模式向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全面转型升级,适应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的需求,进一步引领我市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一)引导企业资质晋升。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建筑业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企业综合实力、发展态势及对行业带动作用确定培育对象,鼓励和引导企业向高等级资质发展,并对晋升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施工总承包资质由乙级(二级)新晋升甲级(一级)奖励100万元,若新晋升甲级(一级)企业上一年度年产值增加额超过10亿元,奖励金额提升至500万元;施工总承包资质由甲级(一级)新晋升特级奖励600万元,若新晋升特级企业上一年度年产值增加额超过20亿元,奖励金额提升至1000万元。对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甲级(一级)资质企业且当年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奖励500万元,特级资质企业且当年年度产值20亿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优树品牌。一是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必须招标的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质优价相应合同条款,鼓励其它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设置优质优价相关奖惩条款。二是加大创优创新奖励,对本市企业承接的工程获得“鲁班杯”、“钱江杯”、“九龙杯”各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三是鼓励企业增产创收,根据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等情况,每年评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市场开拓企业、优秀企业,以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通报,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本市建筑业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认定的,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视同本市企业新获得资格认定,给予相应一次性资金奖励。四是鼓励本市建筑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积极通过上市做强做大,培育出更加优质的建筑市场主体。对符合上市要求的我市建筑企业可享受我市从上市前股改到上市挂牌再到上市后再融资的全过程扶持相关奖励政策。
(三)推行内生外引并重。按照“留住总部、培育总部、引进总部”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发展本市建筑业总部经济。鼓励本市现有龙头、骨干企业总部做优做强、扎根丽水,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总部大楼建设,对总部大楼项目的建设可参照我市现行的招商扶持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扶持、补助政策;支持本市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作等方式整合资源,抱团组建建筑企业集团;建筑企业符合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要求的,可享受《丽水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的相关政策;对市外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享受本市有关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在市内外承揽工程后设立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鼓励市内企业积极开拓外埠市场,其承建的市外项目荣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奖励政策,同时其获得的荣誉在我市招投标项目中视同为我市对应荣誉奖项。
二、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
(四)转变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改革现有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分段管理模式,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政府(国有)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监管和结算制度。
(五)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发展。一是继续推进建造方式的改革。推进施工方式由传统施工逐步向工业化、标准化转变,装配式建筑领域逐步向钢结构住宅和农村住宅拓展、延伸,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住宅全装修。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要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模式。二是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继续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加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扩大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实施范围,积极推广新型绿色建材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应全面落实各地制定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其绿色建筑等级、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控制要求,发改、财政、建设、审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项目实际应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同时引导和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积极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以此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快未来建筑产业发展
(六)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机制。着力优化全市建筑新技术研发和场景应用,鼓励和推动建筑行业与BIM、GIS、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3D打印、物联网、工业机器人等前沿科技领域的跨界融合与协作创新,实现未来建筑智能化和数字化升级引领。加大未来建筑产业技能人才培育力度。围绕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重点领域,统筹推进建筑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关键技术研发和用工制度改革。企业引进符合相关政策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政策待遇。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深化合作,为智能建造发展提供人才后备保障。
(七)推进中国未来建筑科技小镇建设。充分抓好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重大机遇,围绕“山海协作、跨山统筹”发展路径,集中全市力量,整合市内外资源,力争将其打造成为全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先行示范区。依托未来建筑科技小镇建设,搭建形成集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平台。同时围绕全市未来建筑产业发展目标,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未来建筑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市内外建筑行业优质资源和人才向小镇集聚。如鼓励市区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在小镇建设建筑产业总部,打造未来建筑设计大师艺术长廊,举办国际级建筑高峰论坛等。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八)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标人自主决策权,简化招投标程序,探索施工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分类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平台交易,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企业信用评价状况及优质优价的相应条款;政府(国有)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切合属地市场实际,支持“联合体”投标模式,采用技术标评分制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项目(含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本市龙头、骨干企业积极与有类似项目经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九)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全面开展建筑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从业人员、经营管理、质量安全、“无欠薪”、税收缴纳、应急联动、社会公益等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评奖评优、职称评审等环节的应用。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市场监管机制,形成守信失信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营造建筑市场良好从业环境。全面推行合同履约评价机制,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行业诚信评价体系。
(十)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化“智慧工地”创建,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实行质量安全在线预警、管控,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审批服务等在线动态审查审批,推进工程质量监理在线报告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托浙江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网络化、专业化、跨部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统计数据联网报送系统,探索开展建筑业大数据分析的工作新机制。
(十一)落实企业减负政策。一是严格落实工程领域保证金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二是强化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三是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和所得税查账征收工作,设立减税降费“绿色通道”。落实参保企业社保保险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四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本市建筑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五是打破地方保护壁垒。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已注册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另行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十二)推进政保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保险制度,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培育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规范工程风险评估、过程质量安全管控等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在全市新建住宅类项目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细化实施方案,探索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所覆盖的保修责任一并纳入缺陷保险体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分担投保费用。对已经投保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项目,可根据其投保内容和范围减免其物业保修金缴纳金额。房地产项目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投保要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要将建设单位承担的投保费用计入预算成本。
五、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
本意见自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国家、省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丽水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