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要求,经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2021年达到15%以上,2025年达到30%;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2021年不少于5个,其中克拉玛依区2个,独山子区1个,白碱滩区1个、乌尔禾区1个;2025年不少于15个,其中克拉玛依区7个,独山子区3个,白碱滩区3个,乌尔禾区2个;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标准,积极培育产业基地,2022年建成3个,其中克拉玛依区1个,独山子区1个,白碱滩区1个,2025年建成5个,其中克拉玛依区1个,独山子区1个,白碱滩区3个。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
二、推广范围
(一)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结构体系的建筑,且装配率不低于50%,室内应采用全装修并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
(二)我市政府投资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场馆、市政综合管廊、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公交站台等新建项目100%使用装配式建筑。至2022年,上述范围项目的装配率应不低于50%。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
(三)各区的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及中心城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我市装配式建筑应用示范区,在此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100%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
(四)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设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在10万㎡-20万㎡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0%,建筑面积在20万㎡以上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不低于15%,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整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使用装配式建筑,合理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
三、推行工程建设新模式新技术。
(一)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可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对评价为 A 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在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管理等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技术),优化装配式建筑的整体方案和资源配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为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管控和责任追溯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三)装配式建筑全部实行室内全装修,室内全装修应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鼓励装配式装修,提倡干法施工,减少现场湿作业。积极推广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加快智能产品和智慧家居的应用。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制度目标。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结合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细化阶段性工作安排,合理确定规划布局、技术体系和产业布局,提出分区域、分类型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和全装修要求。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好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立项审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时,在立项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规模、结构形式、装配率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三)做好规划审批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对本通知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中将装配式建筑列为硬性指标,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比例,并对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装配式建筑指标进行审查;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依法依规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并将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土地使用合同。对有意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四)做好项目源头管理。市、区教育、工信、交通、文化、卫生、机关事务管理、体育、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中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严格落实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增量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要点》(新建质〔2017 〕8号)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工作,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已经落地的装配式建筑得到有效监督和落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加强预制部品部件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我市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装配式建材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加快建材产业布局。合理布局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钢构件生产能力,建立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钢结构生产示范基地,整合钢构件、内外墙板、楼板、一体化装修材料等上下游部品部件生产,确保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优惠奖励。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中明确的财政奖励、税费优惠、金融、用地、规划、科技、评优评奖等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优先审批、诚信体系加分等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符合条件的涉及装配式建筑勘察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安装、技术研发等环节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扬尘排污费。(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财政补贴。具备条件的区可制定装配式建筑的财政补贴标准,保障推广装配式建筑过程中科研开发、标准编制、体系建设和项目经费。(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规划支持。积极试行容积率奖励政策,对装配式建筑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四)金融支持。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责任单位:银行、地方金融机构)
(五)房地产开发优惠。对装配式建筑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购买预制部件部品的资金,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住房公积金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并优先放贷。(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优先审批。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依法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运输等环节优先审批。装配式建筑采用生产、设计、施工、采购于一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具备一、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承揽相应等级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诚信体系加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的企业,应按照市住建局《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管理办法》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中给予加分,并在承揽项目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科技支持。积极推荐装配式建筑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管理局)
(十)评优评奖。人居环境奖评选、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在评选评估时,装配式建筑将取得加分。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其他要求。
(一)开展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装配式建筑的政策解读与指导工作,广泛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行业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建立和发挥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季度信息报送机制,开展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定期通报各区、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情况、落实比例、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将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