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我市绿色建筑执行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眉建发〔2021〕8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住建交通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建勘设科发〔2018〕101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绿色建筑行动工作的部署,为切实做好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
自2021年2月1日起(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间为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或以上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即为一星级或以上。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一星级要求。新建、改扩建的学校、医院、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二、实施范围补充说明
工业、科研用地范围内的办公楼、宿舍楼、实验楼及以办公、研发、展示等功能为主的研发楼等,应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工业用地中的生产制造用房,应符合《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要求。
民用建筑项目中独立设置且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如门卫室、设备房、垃圾站等,可不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除医疗建筑和生化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污废水的建筑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利用设施。
三、其它事项
(一)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绿色建筑执行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现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8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