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本通知。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是指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宜优先采用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和全装修模式。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建筑、结构、机电、装修一体化设计。
第五条 参建各方应围绕装配式建筑对企业内部技术人员和产业工人开展定期培训,健全岗前培训、岗位技术培训制度。构件装配工、灌浆工、预制工等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装配式建筑岗位施工。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安装,应在施工现场以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施工段为样板,按拼装方案进行试拼装。试拼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对试拼样板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预制构件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预制构件厂、监理单位根据样板验收情况确定施工方案,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及其关键控制点后方可进行正式安装。
第七条 竣工标识牌应包含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责任
(一)建设、设计、工程总承包等单位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等过程中应采用BIM技术。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在设计、构件生产、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的具体要求,包括BIM技术应用目标、应用范围、应用内容、参建单位BIM应用能力、信息交换标准和要求、人员配备等内容,并给予相应的费用保障。
(二)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装配率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三)装配式建筑采用的设计无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依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论证,相关论证意见作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责任
(一)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专项设计规定,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满足制作、运输与施工要求。预制构件加工图应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或由具备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完成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通过。
(二)设计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主要原材料以及与预制构件配套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及复试。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针对原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加工图设计及审核、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管理和质量检验等环节建立管理台帐。预制构件的钢筋、预埋件、预留管线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监理等单位检查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文件,留存对应影像资料。
(四)对同类型主要受力构件和异形构件的首个构件,由预制构件生产单位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批量生产。
(五)检验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并出具质量证明文件。承重构件应采用“电子标签”(RFID)标识,实现生产、运输、安装、维护全过程质量可追溯,确保工程结构质量。
(六)预制构件厂应严格落实标准规范、结构施工图以及预制构件加工图设计中的运输要求,有效防止构件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
(七)预制构件安装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就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安装注意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八)预制构件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履行施工总承包质量管理责任。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进行驻厂监造,对首批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参与首批预制构件成型制作过程涉及的隐蔽工程验收,并留存相关影像记录上传至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对后续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视进场预制构件质量状况,会同监理(建设)单位采取相应延伸管理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就预制构件吊装及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等安装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施工工艺向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将构件种类、所用部位、厂家、批次等相关信息录入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
(四)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的临时固定措施应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在预制构件连接接头未达到设计工作状态或未形成稳定结构体系前,不得拆除预制构件的临时固定措施。
(五)施工单位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全程摄像,对影像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存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责任
(一)应审核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构件制作及运输等方案,并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二)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构件的混凝土制备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首批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2.对后续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可根据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质量水平的稳定性,采取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措施。
(三)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培训情况,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对装配式结构与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节点连接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并形成可追溯的文字及影像记录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执行本通知外,尚应遵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